我们该如何判断作品是否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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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目的不是为了混到巨人肩膀上牟利,而是为了成为更伟岸的肩膀。这个模仿行为就有可以被原谅的基础。

这段时间,关于抄袭的风波不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一面有人浑水摸鱼以借鉴之名行抄袭之实,另一面更有“绝对原创主义者”们举报他们看到的几乎一切作品,认为都是抄袭。到底抄袭的界限在哪里?我做为站酷的一名编辑,试着结合版权法等权威条文的框架,提出一个关于抄袭的认定思路,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希望设计师们做为创作者,我们对于抄袭的认定,不是像一般看热闹的看客们一样只是出于自己的主观偏好,而是有着可执行可复用的一套方法。


抄袭的认定办法:


一句话精简版:接触【注1】+实质性相似【注2】-合法来源【注3】=抄袭成立


【注1】“接触”是指在后作者有 “合理可能性”接触过原告作品, 例如在先作品以展览、发表、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向大众公开展示过,即可以推定在后作者对在前作品构成接触。接触过原作,是抄袭的前提。

【注2】“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其独创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这是判断抄袭中最容易有争议的部分,稍后会详细解说这个部分。

【注3】“合法来源”是指抄袭嫌疑人如能证明其已经合法获得了例如样机、素材、字体、图形等相关内容的授权,则免于因抄袭承担惩罚。

 

张三举例版:张三看过原作,并且做了看起来类似的作品,如果原作者不同意,那张三抄袭了。 但是,如果张三没看过原作,即使做出的作品类似,也不能认为张三抄袭。 另外,如果原作者同意张三在他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即使张三做了类似的作品,也不认为张三抄袭。

 

 

怎么样才算“实质性相似”?

判断“实质性相似”有两种主流方法:

 

一是“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注:此方法因为存在无法量化,缺少执行细节,容易被情绪氛围等因素误导等问题,只在发生实在难以判断的事件时,才予以使用。使用方式为随机找100名普通人观察者,询问其是否感觉两个作品存在相似。根据回答是与否的比例来认定是否构成抄袭(超过60%的人认为相似,则认为存在抄袭)。

 

二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

 

第一步:抽象,即分离“原理”和“表达”,将不受版权法保护也不受相似限制的“原理”抽象出来,只留下“表达”的部分。


注: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在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将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之下,不论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种方式加以描述、表达、展示或显现的,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中引自版权法的“思想”一词,已经替换为“原理”,以免它与创作中表示作者创作意图的“思想”混淆。


 

各种内容属于“原理”还是“表达”的举例:

1“纯原理”类内容(作品目标,公理定理,世界观,价值观等)
此类内容如果相似,认为完全不构成抄袭

2“偏原理类”范围层内容(作品规格、视角、氛围、风格,流派等)

此类内容如果相似,基本认为不构成抄袭
3“半原理半表达”类内容(主次关系,相对位置,性格设定,动作动态,神态表情,情节设计,配色,转场方式等)

此类内容如果相似,认为可能构成抄袭
4“偏表达”类内容 (版式,构图,材质,功能,效果等)

此类内容如果相似,基本认为构成抄袭

5“纯表达”类内容(元素,图形,文案,背景,造型等)

此类内容如果相似,认为构成抄袭

 

第二步:过滤,即将 “表达”中,不够独特,因而不受相似限制的内容过滤掉:

 

1  “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的内容,不构成抄袭。

比如播放器中的“播放”,“暂停”等功能描述及图示表达,几乎不存在其他的描述或表达方式。

2  参照“情境原则”,如果某个表达是描述事物时不可避免的要素,使用它不构成抄袭。

比如熊猫的黑眼圈,吸血鬼的尖牙,它是特定主题或思想观念的必然派生物。

3  使用“公有领域的元素”,不构成抄袭。

比如圆形,正方形,直线等常见图形。

 

第三步:比较,即比较前两步过滤后剩下的 “独特表达”部分,看其相似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外情况: 学习/临摹习作:如果作品发布时,选择了临摹习作类型,并且明确说明了原作信息和临摹习作性质(须在标题,作品说明及相关图片处均加以明确说明),未商用,未对原作构成侵害损失,并且遵守通知删除义务的,也不认为是抄袭行为。

 

如果在后作品经过抽象和过滤后的独特表达,仍然和在先作品相似,那么可以认为构成了抄袭。

 


站酷平台对抄袭问题的立场声明:


对于抄袭举报:

感谢向我们举报的朋友,但因为站酷不具备执法权,我们最多只能删除违规内容,屏蔽违规账号。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才是最推荐的选择。在站酷发起舆论攻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容易因为过程中的辱骂等过激言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创作:

我们给创作者以最大的敬意,我们始终坚信,并且希望让更多人也一起相信创作者是世界上最值得尊敬的人,是他们在推动着这个世界前进,他们创造着真正的价值。


对于抄袭:

我们和所有设计师一样,对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持绝对反对的态度,并且愿意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阻止抄袭行为的发生。


对于借鉴:

我们持可以接受的态度,并且认为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0借鉴,纯原创,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是创作的常态。但借鉴一定区别于抄袭,站在巨人肩膀是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创意撞车:

基于人类文明的共性,几乎每一个创作在思想上不可避免的与其他作品相似甚至相同,我们相信会发生不同创作者创意相似的事件。但是,如果该作品中的独特表现手法也与其他作品相似,我们高度怀疑这不是一次巧合。如果一个作品两处以上或者同一作者两次以上与其他作品相类似,我们认为其中一定存在着抄袭行为。

 

大胆创作,小心避雷


没有公式可以穷举所有可能性,也没有适用所有作品,可以说服所有人的“抄袭分辨指南”。但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我们分辨思想和表达,独特和常规,不再去轻易指责正常的创作。也希望所有的创作者注意尽量避免和其他作品相似。我们都把注意力从抄袭的争吵移回到创作本身,继续创作出更有独特性的全新佳作。

 

----------------------更新/修订分界线----------------

修订:

把文中引自版权法的“思想”一词替换为“原理”,以免它与表示作者创作意图的“思想”混淆。




三个未经推敲的个人想法:


一  只要目的不是为了混到巨人肩膀上牟利,而是为了成为更伟岸的肩膀。我觉得这个行为就有可以原谅的基础。

二   所有知识的默认状态是属于全人类的,只要你创作出一个东西,其中相当一部分就自动属于全人类了,比如E=MC2,比如某某风格,这没什么不服不忿不公平的,这是你身为人类一员的义务。实在想不通的,可以保密你的发现不被人知道

版权只是为了激励创作发明出来的机制手段,它的正义小于“使人类更优”的正义。就好像你修一条路,默认的自然的正义状态下,它就是服务于所有人的,能被所有人所用的。过路费只是为了激励大家都去修路而设计出来的的一种奖励,它是博弈妥协的结果,而不是创造的原因和目的。创作的终极目的是让人类全体变得更好。

三   发现类的成果都属于全人类,发明类的成果暂时属于其发明者,稍后属于全人类。




关于我的头像:

梅顿·格雷瑟当初设计“I♥NY”这个图形,是为了拯救纽约州的旅游业,为了更多人可以自由使用它,格雷瑟放弃版权,谁都可以复制。因为这个符号没有版权,无数的城市和机构都模仿过 I love New York 这个图形。可以说,放弃版权让他和它都更加伟大了。我们熟悉的“熊本熊”,在日本境内的一切商业授权,也是免费的。只要获得熊本县政府的许可,就可以免费获得熊本熊的商用权限。cc0协议授权下的作品,也都是类似的模式,让我们一起赞美这些无私伟大的创作者们。

但还是要给你们的质疑点赞。也希望大家下次面临疑似抄袭的时候,可以花点时间做些背景调查后再开始攻击。




感谢  @Eric1926 ,@九月朕华 ,@MEG美创总监 ,@鱼鱼鱼丸 ,@Jie_G ,@东东李 ,@张丶君 ,@赵知非DW ,@赞森视觉 ,@T_Guoz果子 等朋友们客观直率的题内讨论和心得分享,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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